委任背书(经济术语)
编辑:Simone
2024-11-03 02: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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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转让背书有两种,一是委任背书(Endorsement be Mandate),又称委托取款背书,是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与被背书人以代理权限所为的背书,我国票据法第35条第1款规定,背书记载 “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被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二是质权背书(Endorsement of pledge),又称设质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所进行的背书。我国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委任背书是为了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进行的背书。
委任背书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并明确记载授予他人行使何种票据权利,例如:载明委托被背书人收款、委托被背书人请求作成拒绝证书、委托被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委托被背书人提起诉讼等。应当注意的是,票据法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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